提供在线预订服务方应履行合同附随义务(以案说法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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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案情】熊某通过某旅游APP向某旅行社预订了“机票+酒店”自由行产品。出行前两日,因同行人员中熊某的儿子患病无法出行,熊某便向该旅行社申请退订。
旅行社就该酒店产品联系其中间供应商,中间供应商反馈“需要扣除每间每晚200元共计违约金800元,去申请但不保证结果”。旅行社未将酒店取消政策告知熊某,亦未继续要求中间供应商取消订单,而是告知熊某该订单不可取消,如未实际入住将全额收取房费。
之后,熊某并未实际出行,诉至法院。审理中,经当庭拨打酒店客服电话,确认涉案订单当时的取消政策为“如自行取消要扣除每间每晚200元的违约金,如提供相关疾病证明则除节假日外可无损取消”。法院审理后认为,旅行社应赔偿熊某相应的损失。
【说法】现实生活中,人们通过在线旅游平台预订酒店等服务的情况十分常见。线上预订服务提供者上游对接各类服务商或供应商,下游对接广大消费者,中间往往涉及多个环节,容易滋生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风险。
我国民法典规定,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。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,根据合同的性质、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、协助、保密等义务。
审理法院认为,本案双方是网络服务合同关系,旅行社提供服务的主要内容为通过相应渠道代熊某预订其指定酒店,以使熊某与酒店方顺利建立住宿服务合同关系。鉴于涉案服务合同履行的特殊性,预订等事宜并非由熊某直接与相应产品提供方沟通确定,故在熊某因同行人员患病需取消预订时,应当认为旅行社依法负有及时协助熊某向酒店方申请取消订单、申请退款等合同附随义务,而非一经预订成功即视为全部义务已履行完毕。
本案中,案涉酒店预订事实上可以取消,至多承担800元违约金,但旅行社未将该情况如实告知熊某,法院认定旅行社未能履行合同附随义务导致熊某损失,应予以赔偿。
(本报记者 魏哲哲整理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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